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1633號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債 務 人 黃浚豪即黃馨進之繼承人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珮慈即黃馨進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馨進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46,212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於繼承被繼承人黃馨進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