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1648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孫冠雲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或債務人因故意或過失致第三人林○蓮受有損害之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裁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6-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