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1657號債 權 人 合信數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文峻債 務 人 金風沛
送達處所:高雄市○○區○○○路000○0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81,682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新臺幣500元之延滯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