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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16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1665號債 權 人 屏東縣南州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陳長立代 理 人 陳勝源債 務 人 黃瑞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33,330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27日起至115年1月26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6399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暨自115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185計算之利息,暨應付本金自逾期之日起至清償日止,除按原定利率計息外,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