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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16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1684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屏東縣東港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張萬祥代 理 人 陳家勝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楊其輝、麥淑貞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狀附借據,麥淑貞為一般保證人,請提出本件得請求債務人楊其輝、麥淑貞「連帶給付」之釋明文件,或更正本件請求之聲明。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