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16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1686號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代 理 人 楊敏華債 務 人 黃心宥

居新竹縣○○鄉○○路○段000巷00○0號0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80,092元,及其中72,840元,自民國113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