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1699號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債 務 人 潘其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02,119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4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0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成;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