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1704號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債 務 人 林沛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98,156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1.07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1,087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49,770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1.07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1,200元,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