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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17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1712號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債 務 人 黃天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02,318元,及自民國115年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001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100元之違約金,惟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3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黃天宏於民國112年3月6日向債權人請領一卡通鈦金

商旅信用卡使用,額度10萬元,依約定持卡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應於次月繳款日前向債權人清償,逾期應自墊款日起給付按年息9.001%計算利息,每期固定以100元計付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不得超過3期。

㈡惟債務人未依約還款,經屢次催繳均未獲置理,尚餘欠102,3

18元,及其中本金99,027元部分自115年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9.001%計算之利息,暨每期固定以100元計付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不得超過3期。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 鈞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