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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17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1713號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債 務 人 黃育馮即黃宥彬

蔡子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306,37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黃育馮即黃宥彬前於民國107年至111年間,邀同債務

人蔡子蘋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8筆,共計新臺幣417,766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詳如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另加計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黃育馮即黃宥彬自民國114年10月2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306,37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蔡子蘋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附表115年度司促字第001713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06370元 黃育馮即黃宥彬、蔡子蘋 自民國114年9月1日起 至民國115年2月24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775 自民國115年2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2.775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06370元 黃育馮即黃宥彬、蔡子蘋 自民國114年10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