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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17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1714號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債 務 人 陳昆顥

蔡燕茹

陳人豪即陳俊閎即陳炘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171,24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陳昆顥邀同債務人蔡燕茹、陳人豪即陳俊閎即陳炘

德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結欠本金計新臺幣171,242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陳昆顥未依約履行繳款,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蔡燕茹、陳人豪即陳俊閎即陳炘德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附表115年度司促字第001714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71242元 陳昆顥、陳人豪即陳俊閎即陳炘德、蔡燕茹 自民國114年9月1日起 至民國115年2月23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775 自民國115年2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75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71242元 陳昆顥、陳人豪即陳俊閎即陳炘德、蔡燕茹 自民國114年10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