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1716號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債 務 人 鐘尹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8,13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相對人鐘尹秀〈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持用聲請人核發
之信用卡簽帳消費,並簽立約定條款在案〈證一〉,惟相對人未依約繳款,且其信用卡業經聲請人依約定條款第廿三條規定逕予停用,其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
㈡相對人除應給付聲請人各項帳款,另依該條款第十五條規定
,自民國115年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相對人截至民國115年1月16日止,尚結欠新臺幣6601元消費款、新臺幣331元循環利息、新臺幣1200元費用(含違約金),總計新臺幣8132元整未為清償〈證二〉,經聲請人屢催未果,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聲請支付命令,狀請鈞院鑒核,賜准裁定如聲請意旨,藉保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附表115年度司促字第001716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601元 鐘尹秀 自民國115年1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