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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17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1787號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債 務 人 彭仁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52,97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彭仁嶸於民國112年05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29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2年05月23日起至民國119年05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2月23日止累計224,458元正未給付,其中216,227元為本金;8,023元為利息;208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彭仁嶸於民國111年08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18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1年08月24日起至民國118年08月2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53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2月23日止累計125,170元正未給付,其中119,742元為本金;4,635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㈢債務人彭仁嶸於民國111年08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157,500元

,約定自民國111年08月24日起至民國118年08月2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53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2月23日止累計109,617元正未給付,其中104,768元為本金;4,056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㈣債務人彭仁嶸於民國111年06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29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1年06月22日起至民國118年06月2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2月23日止累計193,726元正未給付,其中185,882元為本金;6,551元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㈤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附表115年度司促字第001787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16227元 彭仁嶸 自民國115年2月24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72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19742元 自民國115年2月24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53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104768元 自民國115年2月24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53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185882元 自民國115年2月24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72計算之利息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