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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18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1807號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代 理 人 方錫仁債 務 人 黃雅苹即黃添富之繼承人

黃仁娜即黃添富之繼承人

黃鈺傑即黃添富之繼承人

黃鈺中即黃添富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添富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238,823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1日起至民國114年12月17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775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14年1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於繼承被繼承人黃添富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