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18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1821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巴壬豪相 對 人即 債務 人 巴幸龍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巴幸龍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巴幸龍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3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一、請具狀陳明利息起算日為何日?並提出得自該日起算利息之釋明文件,或具狀更正以支付命令送達翌日開始起算。二、請提出代債務人清償新臺幣(下同)528,743元之釋明文件,查聲請狀所附債務代清償證明書記載之代償金額僅有1,000元。三、請提出代償通知書即聲請狀所附之存證信函已合法送達債務人巴幸龍之釋明文件(如: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須可看出送達地址,如非本人親自收受,應向相對人戶籍地址重新送達)。四、請提出兩造約定分期還款之釋明文件(需可看出約定分期期數、每期應償還多少金額)。五、請提出請求相對人給付代償款項370,000元之計算式,並提出債務人之還款紀錄,並請詳細註明各筆紀錄於上開計算式,如有其他釋明文件,請一併提出。」,聲請人已於同年4月7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