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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18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1821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巴壬豪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巴幸龍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明利息起算日為何日?並提出得自該日起算利息之釋明文件,或具狀更正以支付命令送達翌日開始起算。

二、請提出代債務人清償新臺幣(下同)528,743元之釋明文件,查聲請狀所附債務代清償證明書記載之代償金額僅有1,000元。

三、請提出代償通知書即聲請狀所附之存證信函已合法送達債務人巴幸龍之釋明文件(如: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須可看出送達地址,如非本人親自收受,應向相對人戶籍地址重新送達)。

四、請提出兩造約定分期還款之釋明文件(需可看出約定分期期數、每期應償還多少金額)。

五、請提出請求相對人給付代償款項370,000元之計算式,並提出債務人之還款紀錄,並請詳細註明各筆紀錄於上開計算式,如有其他釋明文件,請一併提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