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1825號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債 務 人 余威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18,926元,及其中①12,587元、②102,792元部分,均自民國115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各按週年利率百分之①12.62、②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