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1826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李梓睿
黃婉淇黃斐琳李宛諼張又勻蔡佳霖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國仁醫院法定代理人鍾瑞嶂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得請求債務人給付新臺幣889,897元之原因。依卷附資料,似請求因債務人未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至勞工退休金專戶之差額;或台端係主張因債務人未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至受有損害?亦或有其他原因,請釋明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