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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19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1944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林冠良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楊秀雄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

二、按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票據法第1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20條1項第6款規定,發票年、月、日為本票應記載事項。查狀附本票未載發票日,為無效之票據,請提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票款20萬元之釋明文件。

三、請陳明本件利息起算日。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