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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19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1998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YUNI SAFITRI(優妮)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兩造間存在分期付價買賣契約之釋明文件(如債務人之電子簽章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