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1057號債 權 人 屏東縣滿州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長山鐘債 務 人 廖昇慶即呂昇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41,073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6399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536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