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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11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1172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王秀愛

翁榮亨上 列二 人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胤敦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鄭西元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胤敦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於主管機關之最新設立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具狀確認本件聲明為何:㈠請具狀表明請求標的金額及數量、利息起算日、利率,即請

求標的應記載「各債權人」「分別」對「各債務人」請求之金額、利息起迄日、利率。

㈡若為連帶給付,請補正各債務人之姓名,及請求連帶給付之

依據與債權釋明文件。查聲請狀所附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僅得釋明債務人胤敦國際開發有限公司為抵押物所有權人,提供抵押物為擔保債務人鄭西元對債權人所負之債務,無法作為債務人胤敦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鄭西元負連帶債務履行責任之釋明文件。

三、聲請狀所附本票8紙部分:㈠請債權人「分別」具狀表明「各自」請求之標的金額及數量、利率。

㈡請陳明此部分係向「債務人何人」請求「返還借款」或「給

付票款」?㈢如係請求給付票款,請債權人王秀愛具狀陳報票據號碼37999

8號、380000號、CH0000000號、CH0000000號本票4紙之提示日。請債權人翁榮亨具狀陳報票據號碼379997號、CH0000000號、CH776480號、CH0000000號本票4紙之提示日。

㈣請債權人確認利息起算日有無誤載?若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13

年12月31日,請提出得自113年12月31日起算利息之依據(本件如係請求借款之遲延利息,應自兩造間約定清償日翌日起算;如係請求票款之利息,應自本票到期日即提示日起算利息)。

四、請求債務人胤敦國際開發有限公司返還借款部分:㈠提出債權人「分別」提出有與債務人胤敦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成立消費借貸關係之債權釋明文件(如:借據、支票、本票)。

㈡請債權人分別依各筆借款分開記明:

⒈借款本金、現欠本金、欲請求之利息之起算日、利率。

⒉就前揭各筆借款說明有無約定還款期限,並提出釋明文件

。若無約定還款期限之借款,請提出借款已屆清償期之釋明文件。(按民法第478條: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

⒊各筆借款如有請求利息者,請提出利息起算日、利率約定

之釋明文件,並確認各筆利息請求起算日符合約定或法律規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