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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12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1225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吳伸化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林孜穎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查狀附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發票人為「臻信美樂器有限公司」,林孜穎僅為法定代理人。請提出本件得對林孜穎請求給付票款之依據及釋明文件,或提出其他得請求林孜穎給付之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