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1342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屏東縣麟洛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徐義松代 理 人 羅秉昀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黃鈺中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新臺幣1,417,080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19日起算利息之釋明文件(如對帳單、帳戶明細等)。
二、查狀附借據約定利息計算方式為「按貴會基準利率加年利率
0.525%計算」,請提出貴會基準利率之釋明文件。
三、依狀附借據約定之利息、違約金,請陳明本件請求標的是否為「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1,417,080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即貴會基準利率加年利率0.525%)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