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1343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黃大金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GUINA MARY ROSE(瑪莉)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兩造間存在分期付價買賣契約之釋明文件(如:債務人之簽章/電子簽章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裁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6-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