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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13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1380號債 權 人 屏東縣林邊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李明僑債 務 人 鄭智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5,331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本金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6399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本金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822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336,000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本金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6399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本金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822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