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1382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林燕昭
林桓毅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胤敦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胤敦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之商業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劉彥成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按狀附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第10條第1項約定,除本約有特別約定外,甲乙任一方若發生不依約履行義務之違約情事,經他方定7日以上期間催告仍未履行,他方有權主張解除契約。請提出債務人未依第6條將不動產所有權登記移轉予債權人,且債權人已催告債務人履行,債務人仍不履行,而債權人主張解除契約之釋明文件。
三、又依狀附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第10條第3項約定,本約簽訂後,乙方若有擅自解約、不為給付、給付不能或違約情事致本約解除時,除應負擔甲方所受損害之賠償外並喪失收受買賣價金之權利,且應返還乙方已支配之價金,並同意按甲方已支付價金總額及開立本票或支票之面額,作為懲罰性違約金另行給付甲方。請提出本件得請求違約金新臺幣300萬元之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