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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13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1384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相 對 人即 債務 人 陳奕錡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陳奕錡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陳奕錡發支付命令,查本件係約定分18期按月攤還本息,狀附分期付款申請暨約定書第11條第2項,申請人經通知或催告,仍未支付和潤企業所訂應繳付之分期付款金額者,和潤企業得隨時縮短延後附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未對相對人進行催告行為,是本院難認本件債權已生視為全部到期之效力,經本院於115年3月13日裁定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提出已依上開約定,對債務人之最新戶籍地址為債權催告通知,並提出該通知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0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然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是本院難認本件債權已生視為全部到期之效力。是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