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24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2463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李秀珠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曹碧蘭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曹碧蘭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陳明本件係向債務人請求返還借款或給付票款。

三、如係請求給付票款:㈠請陳明票據號碼CH221939號、CH221940號本票2紙之提示日。

(須明確載為年、月、日,並應注意提示日不得早於本票之發票日,且不可以電話或存證信函提示之)㈡請提出利息自民國109年4月8日開始起算之釋明文件。(不得

早於本票之提示日)

四、如係請求返還借款:㈠請提出消費借貸契約有約定返還期限或已定一個月以上期限催告債務人返還借款之債權釋明文件。

㈡請提出利息自民國109年4月8日開始起算之釋明文件。(請求

借款之遲延利息,應自兩造間約定清償日翌日起算)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