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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26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2693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賴永松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賴永昌、賴永福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賴丙酉除戶謄本。

二、請提出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

三、請提出門牌號碼屏東縣○○鄉○○路000號房屋占用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面積、範圍釋明文件。

四、請提出提出資料釋明賴丙酉之繼承人(即相對人賴永昌、賴永福)自100年1月至114年12月間有無權占有使用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事實。

五、請具狀相對人賴永昌、賴永福就本件聲請債權金額,係基於繼承關係抑或基於自己無權占有關係所生。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