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2825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楊善雲即山林野趣企業社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華興水電工程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華興水電工程行為獨資商號,故請更正相對人為「邱信雄即華興水電工程行」,並請提出華興水電工程行於主管機關之最新設立登記資料及邱信雄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請釋明利息起算日「自聲請狀送達之翌日起」之依據為何?並具體載明年、月、日,如有誤繕,請具狀更正為「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
三、請提出有與華興水電工程行成立承攬法律關係之相關債權釋明文件(如承攬契約,需可看出承攬項目及數量、承攬報酬總價、給付報酬日期),並提出得向華興水電工程行請求給付載運點工費、助手費及代墊款之依據。
四、提出請求華興水電工程行給付新臺幣241,500元之計算式,並請分別載明請求各項請求項目及金額,並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之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