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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29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2957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李文興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林揚凰、楊馥綾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關於請求本金人民幣878,000元部分:㈠請具狀陳明利息部分,係請求約定利息或到期後之遲延利息

?㈡按違約金,有屬於懲罰之性質者,有屬於損害賠償約定之性

質者,本件違約金如為懲罰之性質,於債務人履行遲延時,債權人除請求違約金外,固得依民法第233條規定,請求給付遲延利息及賠償其他之損害,如為損害賠償約定之性質,則應視為就因遲延所生之損害,業已依契約預定其賠償,不得更請求遲延利息賠償損害(最高法院62年台上字第1394號判決意旨參照)。承上,若本件聲請人係請求每月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遲延利息外,又請求每月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違約金,顯與上開判決意旨不符,請擇一請求。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