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29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2979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張銘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黃永傳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黃永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補正本件利息起算日為何日?(須明確載為年、月、日)並提出得自該日起算利息之債權釋明文件,或更正為「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開始起算。

三、請陳明得向相對人請求給付新臺幣148,740元之原因事實,並提出釋明文件。

四、請確認本件有無聲請支付命令之必要(依民事訴訟法第400條第1項規定,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又確定之終局判決為執行名義,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