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2981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張銘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黃汝玄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黃汝玄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補正本件利息起算日為何日?(須明確載為年、月、日)並提出得自該日起算利息之債權釋明文件,或更正為「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開始起算。
三、請陳明得向相對人請求給付新臺幣51,610元之原因事實,並提出釋明文件。
四、請確認本件有無聲請支付命令之必要(依民事訴訟法第400條第1項規定,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又確定之終局判決為執行名義,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