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2號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債 務 人 洪紫菡
王淑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10,89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洪紫菡前就讀致理科技大學邀同債務人王淑女為連
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乙紙,額度新臺幣(以下同)100萬元,嗣並簽訂申請撥款通知書暨約定事項,共 2 份,金額總計 116,642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 24 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按年金法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㈡詎債務人洪紫菡自民國114年08月18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 110,892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本行於114年11月21日,將該筆貸款轉列催收款項。另債務人王淑女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
,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附表115年度司促字第000002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10,892元 王淑女、洪紫菡 自民國114年07月18日起 至民國114年11月20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775 自民國114年11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2.775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10,892元 王淑女、洪紫菡 自民國114年8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