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2004號債 權 人 屏東縣林邊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李明僑債 務 人 彭敏彰
陳淑婘
一、債務人彭敏彰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9,000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本金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6399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本金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822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如對債務人彭敏彰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淑婘負清償責任。
二、債務人彭敏彰應向債權人給付9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本金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6399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本金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822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如對債務人彭敏彰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淑婘負清償責任。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