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2009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龔炎輝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阮氏中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本件係向相對人請求返還借款或給付票款。㈠如係請求返還借款,請提出消費借貸契約有約定返還期限或
已定一個月以上期限催告債務人返還借款之債權釋明文件,並提出得請求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利息之釋明文件,或更正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法定利率)計算利息。
㈡如係請求給付票款,請陳明票據號碼CH173782之本票1紙之提示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