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2105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水巷泡沬紅茶冷飲店法定代理人 莊阿秀代 理 人 王妙華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陳昱廷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水巷泡沬紅茶冷飲店為獨資商號,故請更正聲請人為「莊阿秀即水巷泡沬紅茶冷飲店」。
二、請提出完整刑事判決影本。
三、請提出聲請人水巷泡沬紅茶冷飲店即判決書所載「水巷茶弄飲料店」之釋明文件。(查判決書所載之「水巷茶弄飲料店」為王妙華所經營,與聲請人莊阿秀即水巷泡沬紅茶冷飲店不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