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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21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2108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新誼整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昕東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林佩潤即多格奧特商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多格奧特商行之商業登記資料及林佩潤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多格奧特商行為獨資商號,亦請一併具狀更正相對人為「林佩潤即多格奧特商行」。

二、請提出本件得請求發票號碼UU00000000號、WU00000000號電子發票之釋明文件。

三、請提出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台幣23,656元之計算式。

四、依存證信函內容所載,聲請人公司依契約第12條第2項第1款終止合約,惟卷附租賃契約書並不完整,請提出完整契約書內容供本院審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