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3501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詮崴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永峯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岱禾精密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岱禾精密有限公司於主管機關之最新設立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釋明聲請狀所附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相對人「德Y」為債務人岱禾精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或有權代理岱禾精密有限公司處理業務之人之釋明文件。
三、請提出兩造間有成立承攬關係之釋明文件(如:載有約定工款、給付工程款期日等承攬工程契約書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