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3543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相 對 人即 債務 人 吉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云又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吉菓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26條之1規定,於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廢止登記者,亦準用之;次按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同法第322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積欠電信費用為由,聲請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吉菓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民國114年3月4日廢止,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1紙附卷可參,依照上開規定,相對人即應行清算,並應由清算人為其法定代理人,則相對人之清算人究為何人攸關債務人是否經合法代理,聲請人自應就此提出相關文件以為釋明,經本院於115年5月29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7日內補正: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若有,請提出公司清算備查資料,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為該清算人,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決議、股東名冊及其等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聲請人已於同年6月3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是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