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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35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3547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鄭榆諠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吳正平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請具狀請確認本件請求之金額為何,如有誤繕請具狀更正。(聲請狀所附之借契約書借款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5,000元,惟聲請事項記載之金額為345,000元)

三、提出具有貸與人姓名、簽章之借據影本。(聲請狀所附借據影本無貸與人之姓名及簽章),或提出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成立借貸關係之釋明文件(含借貸人姓名、貸與人姓名、借款時間、借款金額、還款方式、清償日期、加速條款)。

四、提出得向相對人請求返還借款435,000元及已交付435,000元借款予相對人之證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