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3713號債 權 人 傅小芳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莊瑞霖即邱良彥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請求債務人返還車牌號碼000-0000號TOYOTA汽車1台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