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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37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3713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傅小芳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莊瑞霖即邱良彥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權讓與通知已送達債務人莊瑞霖即邱良彥之遺產管理人釋明文件(如: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

二、提出有與莊瑞霖成立代繳汽車燃料使用費新臺幣4,800元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