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37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3758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國立屏東科技大學法定代理人 張金龍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林龍成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本件得請求新臺幣59,830元之釋明文件(如在學證明等)。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麗靜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