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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37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3761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國立屏東科技大學法定代理人 張金龍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傅正杰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與債務人有就學契約存在之釋明文件。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