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3925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顏兆銘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裁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6-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