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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3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305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余宏祥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陳藍恩即陳姵穎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兩造間之承攬契約(須可看出約定工程款、給付工程款期日等)。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