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305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余宏祥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陳藍恩即陳姵穎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兩造間之承攬契約(須可看出約定工程款、給付工程款期日等)。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裁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6-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