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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30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3051號債 權 人 新義盛運動彩券行法定代理人 李雅朱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陳清河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新義盛運動彩券行為獨資商號,故請更正聲請人為「李雅朱即新義盛運動彩券行」。

二、請提出相對人陳清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