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3277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樂育麟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胡愷恩、通發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胡愷恩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請提出車牌號碼LAE-657號車輛為債務人通發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之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